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中央紀委關于“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談話函詢類線索的辦理工作,充分發揮談話函詢在紀律審查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兩個責任”的落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談話函詢是對反映公司干部職工問題線索的一種紀律審查方式。
第三條 談話函詢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把握政策,講究方法策略,注重心理疏導,做好思想工作,保證紀律審查安全。
第四條 談話函詢主要適用于以下問題線索:
(一)反映性質不嚴重、情節輕微的一般性問題;
(二)反映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三)反映籠統、不具體的問題。
第五條 談話函詢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發函由被反映人作情況說明;
(二)分管領導直接或委托有關部室領導與被反映人談話;
(三)請所在部室、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與被反映人談話。
第六條 紀檢監察室對問題線索進行集體排查,提出談話函詢建議,報分管領導審核后,提交公司黨委會研究決定。
經公司黨委會研究決定采取談話函詢處置的問題線索,由分管領導牽頭組織實施,紀檢監察室具體落實,明確主辦人員。
第七條 采取談話方式的,由紀檢監察室擬制工作方案和談話提綱,報分管領導批準后辦理。
分管領導直接或委托紀檢監察室人員與被反映人談話的,紀檢監察室要組織談話并做好談話準備,確保談話安全。談話過程中,要認真做好談話筆錄,把談話對象說明的問題記錄在案。
委托部室、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與被反映人談話的,紀檢監察室起草《委托談話通知書》,報分管領導批準后,交紀檢監察室統一登記、編號、制作《委托談話通知書》,紀檢監察室安排專人送達,做好簽收登記。受委托的部室、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談話,并將談話筆錄(原件)、談話情況報告報紀檢監察室。
第八條 談話對象必須在直接談話或委托談話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就存在的問題寫出書面檢查,經所在部室、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或紀檢書記簽字背書后,報紀檢監察室。
第九條 采取函詢方式的,紀檢監察室起草《函詢通知書》,報分管領導批準后,交紀檢監察室統一登記、編號、制作《函詢通知書》,紀檢監察室負責安排專人送達,做好簽收登記。
第十條 函詢對象必須按照《函詢通知書》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回復,寫出《本人情況說明》,經所在部室、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或紀檢書記簽字背書后,報紀檢監察室。情況說明必須由本人親筆書寫,如使用打印件的,由本人逐頁簽名。
《本人情況說明》主要包括:
(一)對函詢問題作出的說明;
(二)對存在問題的認識和檢查;
(三)其他需要向組織說明的問題;
(四)需要向組織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談話對象或函詢對象是黨支部書記、委員的,其書面檢查或情況說明按照以下方式簽字背書后,報紀檢監察室:
(一)黨支部書記的,送紀檢書記簽字后,報黨委書記簽字背書;
(二)黨支部委員的,報黨支部書記、紀檢書記簽字背書;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室要對談話函詢對象的情況說明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須對其中問題進行核實。如發現未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故意隱瞞問題的,一律從重處理;如主動說明組織未掌握的問題,在處理上可從輕考慮。
第十三條 談話函詢對象必須在個人年終述職會或民主生活會上就談話函詢問題和本人情況說明進行通報,并向紀檢監察室報告。
第十四條 談話函詢工作結束后,紀檢監察室要形成談話函詢工作報告,分類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在部室、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審批。
(一)發現違紀問題,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建議進一步初核或轉立案調查;
(二)違紀問題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建議進行問責或組織處理;
(三)對反映問題失實的,建議了結。
第十五條 談話函詢辦結后,紀檢監察室要認真整理相關材料,形成完整的廉政檔案,妥善保管備查,辦理情況同時報紀檢監察室備案。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