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三明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梅列、三元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三明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
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0 月 8 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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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分層次的住房保障供應
體系,規范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管理和配售等工作,根據國家及
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三明市區限價商品住房規劃、建設、分
配、銷售、管理及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組織提供或
由各類投資主體通過公開出讓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投資建設,
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建設標準、銷售對象等,主要面向住
房困難的人才、特定企事業單位職工等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
質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條 市住建局牽頭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
等工作;市公務員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才審核、認定工作,
市委組織部人才辦最終把關;市物價局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的定價
工作,市國土局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用地收儲和出讓等工作;梅列、
三元區政府及市監察局、發改委、規劃局、人社局、科技局、經
貿委、教育局、衛生局、宣傳部、農辦、臺辦、民政局等有關部
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市住建局根據限價商品住房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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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計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建設
用地在土地利用計劃及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
第六條 限價商品住房房源建設和籌集方式
(一)采取“限房價、定標準、競地價”方式建設。在土地
出讓條件中,對擬出讓地塊限定住房套型、最高銷售價格、建設
標準等,采取向上競地價、向下競房價方式選擇開發商實施項目
建設。
(二)普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建。在土地出讓條件中,
明確配套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的建筑總面積、套數、套型建筑面
積、建設標準、建設進度、銷售價格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
品房項目中按出讓條件配套建設。
土地出讓條件由市國土局會同市住建局、規劃局、物價局制
定,并寫入土地出讓合同中。
(三)調整存量或閑置政策性住房。報經市政府同意,將由
政府投資建設、收購的存量或閑置的政策性住房(含安置房、公
房)調整為限價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土地性質為劃撥的,由市
國土局根據國家、省、市現行政策依法辦理土地出讓變更等手續,
市住建局依法辦理預售許可或銷售備案手續,市房屋權屬登記中
心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等手續,納入商品房銷售管理渠道。市住房
保障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配售申請、審核、分配等工作,
項目業主單位或市政府委托的相關企業作為銷售主體與申購人簽
訂銷售合同并按規定進行合同登記備案。
調整存量或閑置政策性住房為限價商品住房的,銷(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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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納入監管并全額繳交市財政專戶,按收支兩條線管理并辦理結
算。
(四)提供自用土地掛牌建設。允許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國有
大型企業以及大專院校、三甲醫院等特定人才集中的企事業單位
提供自用土地建設限價商品住房。具體由企事業單位向市國土局
提出自用土地收儲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申請,市國土局會同市規
劃局、住建局提出收儲和建設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由市國土局
實施收儲后會同市規劃局、住建局、物價局擬定掛牌出讓條件,
報經市政府同意,按照“限房價、定標準、競地價”方式建設。
(五)集中建設員工公寓限價銷售。經市政府同意,可采取
劃撥土地方式由政府集中建設員工公寓,限定銷售價格出售給市
區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的企業,由企業負責向員工出租,出
租情況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具體由梅列、三元區政府負責調查
轄區內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企業購買需求并報市住建局,市
住建局根據需求會同市國土局、規劃局提出選址和建設意見報市
政府批準后建設。
第七條 新建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 90 平方米以下的房
源所占比重原則上應達到 70%以上。具體由市規劃局在建筑方案
審核階段負責把關。
第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應選擇在交通相對便利、市政基
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進行建設,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九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應遵循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建
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優化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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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采用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
建設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建設品質、裝修檔次、居住環境不低
于同時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標準。
第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按照福建省物價局《關于
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價服〔2012〕308
號)規定以及省、市相關規定,參照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
房市場價格的 70%-80%由市物價局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
公布并執行。
第十一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
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商業性貸款。限價商品住房的住
宅專項維修資金由購房人按規定標準繳納。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或個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在三明市區無自有住房,且申請之日
前五年內在三明市區沒有住房交易行為,沒有享受過房改房、集
資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政策性購房優惠。
(二)申請人或配偶在三明市區創辦企業(研發機構、小微
企業,下同),或已被三明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式錄用或聘用。
(三)申請人或配偶必須符合以下人才條件之一:
1.國家“千人計劃”或“萬人計劃”人才;省“海納百川”
高端人才聚集計劃人才、產業高地領軍人才或海西創業英才;享
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或省級人選;
省級優秀人才。且在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服務或創辦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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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滿六個月以上。
2.市級優秀人才;省級及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
技術研究中心或企業技術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省級及以上科
技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辦公室認定的其他高層次人才。且在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
服務或創辦企業滿六個月以上。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全日制博士學位或高級
技師技術職務(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我市年度引進人才指導
目錄的緊缺急需人才。且在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服務或
創辦企業滿一年以上。
4.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全日制碩士學位或技師
技術職務(職業資格)的人員。且在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
服務或創辦企業滿二年以上。
5.具有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工資格的人員。
且在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服務或創辦企業滿二年以上。
第十三條 對市政府確定需要對接限價商品住房安置的市政
建設、土地收儲、棚戶區及舊屋區改造拆遷項目,只要租住單位
住房的拆遷安置對象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條件,則可以優先
提供限價商品住房進行安置。
第四章 申請審核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配偶的,配
偶應做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五條 限價商品住房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理銷售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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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住房保障部門將房屋座落、數量、價格、申請方式、申請
時間等相關配售信息在三明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六條 申請限價商品住房時應如實申報家庭成員、戶籍、
住房、就業等情況,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
鎮人民政府)提出限價商品住房購買申請,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
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批表。
2.申請對象的戶口簿(含首頁)、身份證和婚姻證明的原件和
復印件。
3.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人才,必須提供相應證明
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如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
書、技能等級證書、榮譽證書等。
4.已被三明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式錄用或聘用的,提供
用人單位錄用、聘用合同或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在我市創辦企
業(研發機構、小微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法人登記原件和
復印件。
5.用人單位出具的在本單位工作或服務時間證明、工資發放
證明、申請人現家庭住房狀況證明、主要業績貢獻等證明材料。
6.從異地遷入或戶籍在異地的,需提供在原戶籍地住房保障
部門出具的未享受過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
等政策性購房優惠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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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簽署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家庭信息等情況的授
權書。
8.簽署誠信申購承諾書。
9.有關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
1.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對需退回原件的材料進行
核對,并加蓋核對公章,對核對情況負責。應自報名截止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會同轄區內社區居委會,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
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成員信息、
就業情況、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
在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公共場所張榜公布 7 日,公示無異議
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審
查。
2.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
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或退回街道
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要求在 3 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資料。
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部
門。
3.市住房保障部門將相關人才資料提交市公務員局,市公務
員局在 10 個工作日內,按照人才分類及歸屬提交市人社局、科技
局、經貿委、教育局、衛生局、宣傳部、農辦、臺辦、民政局等
相關職能單位,相關職能單位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務員局出
具人才審核意見。市公務員局將審核意見報市委組織部人才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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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后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4.市住房保障部門在 15 個工作日內,會同房管(房屋登記)、
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住房狀
況、房產上市交易、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
策及其它情況進行綜合審核認定。對符合申購條件的,在市區主
要報刊及三明市建設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 7 日。經審核和公
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簽署最
終審核意見。不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通知申請人并說
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
請復核,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 15
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七條 限價商品住房采取分批次和公開抽簽、搖號相結
合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申購人依據選房順序的先后依次選房。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 1 至 5 類人才,分別按第 1 至第 5 批次選
房,同批次條件下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選房先后順序。
現場抽簽、搖號和選房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門邀請相關監督等
職能部門人員到現場監督,現場公布抽簽、搖號和選房結果,并
向選房人核發《限價商品住房準購證》,注明所選房屋的座落、房
號、面積及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等信息和要求。抽簽、搖號和
選房結果在三明市建設信息網等三明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
為 7 天。
第十八條 申購人持《限價商品住房準購證》和相關證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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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與銷售單位簽訂購房合同。未取
得住房保障部門核發的《限價商品住房準購證》的,銷售單位不
得與申購人簽訂購房合同,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得給予辦理購房
合同備案和權屬登記。
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參與抽簽、搖號、選房或選房后未
在規定時限內簽訂購房合同、簽完合同后未按規定繳交房款的,
視為自動放棄購買資格,且自放棄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再次提出住
房保障申請。
第十九條 符合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國
有大型企業、大專院校、三甲醫院提供自用土地建設限價商品住
房的,房源按照第十二條第(一)、(二)項準入條件面向本單位
職工銷售。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本規定實施
后簽訂銷售合同購買的限價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上市轉讓。辦理限價商品住房權屬登記時,登
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限價商品住
房(有限產權),不滿五年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其中,限價銷
售給企業的員工公寓,還另需注明“限價員工公寓,上市交易需
取得政府同意并由政府回購”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限價銷售給企業的員工公寓原則上只用于出租
不得上市交易。確需上市交易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并
報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直行政事業資產營運管理中心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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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刭彆r,售房企業需按國家、省、市現行政策補交土地出
讓金,依法辦理土地出讓變更手續。回購價格按以下方式計算:
回購價格=原購房合同價+(交易時點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市
場指導價-原購房合同價-補交的土地出讓金)×50%。
第二十二條 限價商品住房(限價員工公寓除外)上市交易
時,必須交納房屋溢價收益款。房屋溢價收益款按照上市交易時
點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價與原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合
同價格差價的 30%核定。限價商品住房溢價收益款繳入市級財政
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等
支出。未按規定繳納房屋溢價收益款的,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得
給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三條 限價商品住房所有權人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
內,不得將所購限價商品住房轉賣、兌換、贈與、作價入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行為,依法接受
有關部門的監督,參與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的有關單位應當
積極配合。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進行建設和銷售的,由相
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和
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申購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騙取限價商品住房
的,收回限價商品住房并依法注銷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同時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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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限價商品住房產生的相關損失與后果由申購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
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審核、
銷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市直有關單位:市委組織部、宣傳部、臺辦、農辦,市監察局、發
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經貿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
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
局、衛生局、城鄉規劃局,市物價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抄送:市委。
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
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發